【以案示警】第五十二期:"借"出来的处分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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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5年期间,瑞安市陶山镇原副镇长王焕瑞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廉洁纪律。2022年8月,王焕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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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吗?借10万元给我,半个月之内就还你。”2014年上半年,时任陶山镇副镇长王焕瑞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陶山镇桐浦乡金山桥村村委会主任石某某提出借款10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后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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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王焕瑞分管文化、体育事务,石某某为与王焕瑞搞好关系,在该村申报公共体育设施一事上获得王焕瑞的帮助和支持,遂将10万元借给了王焕瑞。事后,因该村不符合申报公共体育设施条件,直至王焕瑞离任,该村未获批公共体育设施。期间,石某某多次要求王焕瑞归还该笔欠款,但王焕瑞因个人经济问题,直至案发仍未归还该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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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王焕瑞利用分管殡葬改革、青山白化治理的职务便利,向桐浦镇沙岙村村委会主任郑某借款2万元,郑某为在村公墓审批建设上得到王焕瑞的帮助,遂该村老人协会银行账户中的2万元转至王焕瑞名下,直到瑞安市委巡察办介入,王焕瑞才偿还该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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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5日,瑞安市纪委根据瑞安市委巡察办移交线索介入调查王焕瑞违规借款问题。2022年8月22日,王焕瑞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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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党员反省:

身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利用手中的权力借钱谋私,不仅违反了廉洁纪律,更辜负了组织的信任。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地接受组织对我的处理。今后,我一定深刻吸取教训,时刻自我警醒,守牢纪法底线,敬畏权力,慎用权力。

执纪者说:

党员干部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实质是一种变相的“权力借贷”,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既损害党员干部形象,又破坏了营商环境,必然受到纪法的严惩。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时刻绷紧“纪律弦”,分清“公”“私”界限,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始终牢记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服务人民,做到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

  (瑞安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