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03-12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计〔2008〕78号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对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不断提高基本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基本建设是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改善办学条件是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高校办学要坚持条件、规模、质量和效益相统一,既要确保基本的办学条件,又要坚持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的要求和程序办事,重大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事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经校(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如有必要,可提交党委会做出决定。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基本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各高校必须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基本建设工作归口基建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的实施。
    二、加强前期管理,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项目前期工作是切实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成本的基础和前提。各高校必须从前期工作入手,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9号)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项目的前期工作按规划、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设计三个阶段开展。各高校应坚持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建设规划。今后,凡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编制浙江省高等学校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浙发改社会[2007]191号)要求,编制或修订3年(2008-2010年)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年度的建设计划,按隶属关系,报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凡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今后3年,凡资金无法平衡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需启动时,学校须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方案公开竞选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深化的基础上,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审批部门审批。
    三、完善财务制度,加强投资控制。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基建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建立、完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要重视财务风险控制工作,加强投资负债管理。要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人员,设立专门的基建帐户,严格拨款程序,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加强建设的过程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要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在规划立项阶段,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投资估算;通过方案竞选,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要高度重视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加强与使用部门单位的沟通,细化设计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设计单位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减少对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的影响。在工程实施阶段,要高度重视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规模和投资额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材料选定、设备采购特别是现场变更联系单签发等可能会引起投资增加环节的约束管理。工程联系单的签发应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变更,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确定;对于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必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要严格按照基建审计工作规定,切实加强基建审计工作。
    四、严格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各高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基建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明确招标项目范围。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都必须进入项目交易中心招标。列为省重点工程的高校项目须进入省重大项目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对于低于上述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各校应制订相应的招标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认真选定招标入围单位。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方式。确定参与投标单位前必须经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杜绝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参加工程投标现象出现;各高校在招标文件出售公告中应列明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的各项资格条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开标后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少量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要按规定实行资格预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单位一般应准予入围。报名单位数量过多时,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入围名单,其中建安等施工招标的入围数量一般不少于11家,其他设备采购项目一般不少于4家。
    建立公开招标项目(含土建、安装、装修等分项工程)编制工程参考价制度。对投标单位高于工程参考价的投标报价且没有充足理由的,应作废标处理(除因标底编制错误原因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参考价编制工作由各高校审计部门负责,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做好工程参考价编制的保密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应与相关编制人员和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高校要重视审计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或分阶段审计,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审计的内容应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等的检查、控制和评价,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以达到控制造价和改进管理的目的。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工程后期管理,善始善终完成基建任务。各高校要加强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移交、权证办理等一系列后期工作。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并进行初验后,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重视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间结清工程价款。及时完成竣工项目的资产交付和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工作,做到项目权证办结率达到100%。
    七、加强基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对于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对重要岗位应实行轮岗制,基建部门负责人应实行5年一轮岗,基建部门内部的其他工作人员也要创造条件,定时进行岗位轮换。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代建项目既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也可以采用分段式代建,多层次多形式推进,切实提高高校基本建设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程度。
    八、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廉洁自律。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基本建设领域的廉洁自律工作,坚持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并重,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教育。高校领导和基建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不得接受施工承包、设备供应等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赠送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等;实行亲属“回避”制度,高校领导和基建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挂靠单位承接学校的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等基建工程业务。推行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公布基建工程进展和资金投入情况,进一步增强基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建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招标、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签发、决算等环节,完善相应监督机制。对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执行。厅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