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领导干部的“六不准”规定

2007-10-22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日前强调,部党组对高校领导干部的“六不准”规定:

1、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2、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4、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5、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6、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