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07-10-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党风廉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职责相符,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责任网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院党委、院行政以及党委、行政的职能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院党委书记、院长以及各部门的正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所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建设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的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根据“关于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规定”,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经常听取师生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意见,及时制止、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
    
(五)支持、督促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办案。
    
(六)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五条  院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党委、行政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宣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与领导班子的干部考核、年度工作考核及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等结合进行,与年终等级考评挂钩。
    
(三)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考核结果要及时向被考核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存在的问题,被考核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上报结果。
    
(五)将考核结果建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在责任追究时,要根据情节轻重,责任主次,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需要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宣处提出意见,经院党委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实施;需要进行组织调整,责令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宣处提出意见,经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宣处具体实施。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宣处提出意见,经党委决定后,由组宣处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工会、团委、后勤服务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