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有关部署,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进调查研究
1. 完善调研制度。每年年初根据工作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拟定委厅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和调研计划,委厅领导和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带着问题深入教育一线,深入社会基层,深入师生群众。健全委厅领导定点联系设区市教育局、省属高校工作制度。每位委厅领导定点联系1个设区市教育局、2所省属高校,及时了解情况、沟通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并结合指导年度重点任务、学校开学工作到联系市和高校走访调研。列为调研计划或领导有要求的,要及时提交调研报告或调查情况材料。坚持下基层调研与下访、约访、接访相结合。
2. 注重调研实效。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开展调研活动,运用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蹲点调研等方法,听真话、察实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研究解决问题。除特殊需要,委厅领导不同时到同一县(市、区)及学校调研,每次调研参与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二、主动服务群众
3. 改进工作方式。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报送材料、组织检查、开展评比等工作要切实加强统筹,充分考虑基层的承受力,并留出适当的落实、执行时间,不提不切实际的要求。减少检查、评比、验收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须于每年年初进行申报,经委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严格执行处室、直属单位重要公务接待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4. 畅通意见渠道。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必须事先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以及通过媒体、网络、书信、电话等方式广泛征求并吸收群众意见。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常联系机制,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主动与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深入听取意见,定期向省党代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供《浙江教育报》以及相关重要文件资料。认真办理省教育厅监督举报电话来电、门户网站网民来信,及时处理和回复群众意见,提高办理质量。
5. 推行办事公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教育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实行网上公开,明确办事依据、办理程序、监管措施等内容。确保纳入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项目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和网上审批,并积极提供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等服务。
6. 完善信访接待。建立委厅领导接访日制度,每月定日期安排委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委厅领导要及时批阅处理群众来信,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协调、督促重大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分管负责人和专门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精简会议活动
7. 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除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要求和委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外,不在省教育厅年度会议计划外临时召开全省性教育工作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时间、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参加人员相同或交叉的会议实行套开。
8. 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员,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可由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席的会议不请分管委厅领导出席,可由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委厅主要领导出席。会议议题涉及多位委厅领导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2位领导出席。全省性教育工作会议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150人以内。
9. 提高会议效率。精简会议日程,开短会、讲短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主要以视频会、电视电话会、现场办公会、座谈会等形式开会。从严控制会期,全省性教育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视频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除设有多项议程的重大会议外,一般不为领导代拟主持词。会议交流发言按需从严安排,每次会议一般不超过6个,每位发言一般不超过8分钟。会议一般不安排合影。
10. 从严安排活动。除统一安排外,委厅领导不出席地方和学校举办的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奠基仪式、启动仪式、挂牌仪式、校庆等各种礼仪庆典活动,不出席地方和学校举办的研讨会、论坛、峰会等学术活动。省教育厅一般不为学校校庆发贺信,委厅领导一律不以个人名义为学校举办的活动题词或发贺信、贺电。
四、精简文件简报
11. 减少文件简报数量。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有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上级文件已发至基层单位且要求明确的,一般不再发贯彻意见。上级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不翻印、不转发;未公开发布,但要求具体明确的文件,直接翻印下发,不再转发。凡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表的事项,不再印发公文。省教育厅文件以电子方式发送为主,除规范性文件和少量重要文件,以及抄送和存档需要,主送本系统的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已通过正式文件或信息资料上报的情况,不再以简报形式报送。《教育工作简报》每月不超过2期,每期篇幅应控制在2000字以内,一般以电子方式发送。各类会议一般不出简报。
12. 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切实规范文件、简报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提高运转效率。切实改进文风,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倡短、实、新,反对假、大、空;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介绍。不得以处室名义向基层和学校下发公文。面向师生的比赛活动结果,一般以协会(学会)或组委会名义公布。
五、加强出访活动管理
13. 规范出访活动。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出访人次、出访经费,厅机关年度出访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实施,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出访团组需有明确公务目的,坚决杜绝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团组。出国考察归来2个月内须提交考察报告。
六、改进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制度
14. 改进新闻报道。《浙江教育报》、厅门户网站等教育媒体要多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多宣传基层和学校好的做法和经验,多宣传广大师生先进典型事迹,多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委厅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确需报道的,篇幅也要简短。
15. 规范文稿发表。委厅领导讲话需公开发表的,通过厅门户网站发表。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出版各类书籍、资料,更不得要求基层和学校订购。委厅工作人员不得在下属学校(单位)和个人组织编写的教材、图书及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冠名。
七、厉行勤俭节约和反腐倡廉
16. 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厉行节约,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委厅机关、直属单位有多人参加同一会议的,原则上要拼车或乘坐面包车赴会。严格按工作需要报批,可出可不出的差不出,可合并的不重复安排。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从严控制出差往返乘坐飞机。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严禁随意或超标配置车辆、办公设备和家具。
17. 简化接待工作。委厅工作人员到地方、学校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应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少给基层添麻烦。委厅领导一般不住套房,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统一住标准间。只要条件具备,食宿安排在食堂、农家乐和招待所,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中餐不饮酒,同城活动不安排用餐。对学校开展检查、督导、评估、验收等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评审等费用,由组织单位全额负担。严禁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张贴悬挂任何形式的欢迎标语横幅。
18. 降低会议成本。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各类会议均不得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宴请等。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各类会议不统一发放文具和洗漱用品。在会议举办地有住房的与会人员不安排住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会议纪念品。
19.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委厅领导干部“六不”规定。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处室不得搞对外创收,处室、直属单位严禁私设“小金库”。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领导干部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20.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落实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四条禁令”,禁止酒后驾车;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必须向委厅分管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外出办事必须向本处室、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实行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定期督查公示制度,督促各处室、直属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八、加强督促检查
21. 副处级以上干部特别是委厅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折不扣执行各项规定。要自觉接受干部群众、师生员工、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完善委厅机关作风评议制度,丰富评议形式,扩大评议范围,定期汇总并通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机关和干部工作作风情况。对评议和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反馈。
22. 每年12月份,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委厅机关、直属单位落实中央规定和本办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及时向委厅领导班子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干部处、人事处要把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加强日常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23. 厅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