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泽县卫生局正副局长“卖官”、敛财被判刑

2004-12-22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云南省会泽县卫生局原局长阳元飞“卖官”和卫生局原副局长、县人民医院院长孙世斌借装修敛财两案近日做出终审判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阳元飞、孙世斌有期徒刑9年、11年,并分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和5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研究生文化的阳元飞(1954年11月10日出生),于1999年4月20日至2004年12月29日任会泽县卫生局局长。期间,阳元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4.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阳元飞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行为及积极退赃等情节,会泽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阳元飞以行贿人符合调动条件及自己多年工作成绩显著、任期期间为会泽人民办了不少好事等提出上诉。 
     而立之年的孙世斌(出生于1965年3月),由于在医疗业务及管理方面的显著成绩,于2002年6月15日被组织选任为会泽县人民医院院长。在任院长期间,孙世斌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住院部大楼装修工程承包给县某建筑装饰公司经理赵某,为此5次收受赵某送出的人民币22万元。2004年,会泽县人民医院欲实施手术室净化工程,承包工程的张某多次送给孙世斌之兄人民币23.8万元。 
     鉴于孙世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没收款项等情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孙世斌以自己不是国家干部,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及任院长后的显著成绩等提出上诉,请求给予重新“治病救人”的机会。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阳元飞、孙世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4.7万元和45.8万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关于孙世斌是否符合受贿罪犯罪主体要件的问题,证据证实孙世斌于2002年6月被会泽县卫生局任命为会泽县人民医院院长,2004年11月又被会泽县人民政府任命为会泽县卫生局副局长,同月会泽县委组织部任命其为会泽县卫生局党委委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身份完全符合中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犯罪主体要件的规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曲靖中院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