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公布。2016年7月,党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时隔3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共27条,相比2016年《条例》,新增14条,修改12条。此次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为什么要进行这些修订?如何防止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我们梳理了N个要点,带你速览新问责条例。
一、修订《条例》的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翻开《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条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强调问责工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第七条将“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等,列入党的领导弱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实际上,《条例》通篇都体现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敏感,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更加要求全党上下团结一心、步调一致,勇于担当作为。修订《条例》,明确问责主体、压实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守初心使命,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二、问责原则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内容。
问责原则是开展问责工作的“度量衡”。
《条例》规定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六条原则,其中“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集体决定、分清责任”这三条是新增的。
《条例》着眼于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增加为问责原则。
《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理念。开展问责工作,既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强化责任担当,又必须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说到问责,很多人第一反应就会想:“这是纪委的事儿”。这样想当然就错了!
《条例》第四条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责任田”: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条例》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职责,压实管党治党责任,有利于各个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打好追责问责协同战。
四、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情况下,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就要被问责?此次修订,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条例》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2016年《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具体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
《条例》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以及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
针对原有的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条例》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问责情形涵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责任更加明确。
五、增加条数和内容最多的是问责程序部分。
此次修订《条例》,增加条数和内容最多的是问责程序部分。《条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了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为开展问责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
《条例》规定,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建立健全典型问责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这些规定有利于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
六、强化了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这就强化了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七、规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等情形的,可以不予或免予问责。
关于问责,有这样一种疑虑:问责多了,会不会挫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其实,问责只是手段,促使党员干部担当尽责才是目的。
《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至于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对于党的领导干部来说,即便“一朝被问责”,也并不意味着“终身入冷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条例》通过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树立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
八、明确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等,建立了对不当问责的纠正机制。
《条例》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这就明确了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
《条例》还规定,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对不当问责的纠正机制,有利于纠正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把问责的板子打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