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新文 张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
近年来,浙江省先后研究出台《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行为 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制度,为解决领导干部“一家两制”、与民争利等问题提供了保障。今年3月,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向请托者亮出“勿扰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纪委监委建立请托事项报备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定期分析研判、问题综合梳理等举措,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图为该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围绕如何理解“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开展交流。盛幸军 摄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请托打招呼行为,不断扎紧制度篱笆
近年来,浙江省结合民营经济发达、利益主体多样化的实际,在防止利益冲突、廉洁行权用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党的十八大以来,浙江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有关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完善防治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机制,持续深化清廉浙江建设。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党委(党组)要完善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的具体举措。浙江省委高度重视、积极响应,省纪委监委牵头制定相关实施意见,推动重大事项记录由司法和工程建设领域向各行业、各领域拓展。
“相关实施意见主要针对的是涉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行为的记录报告。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角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更为常见的请托、打招呼行为的监督制约。”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去年以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原副书记马晓晖等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浙江切实做好以案为鉴工作,深入总结案件暴露的领导干部“打招呼”、下属干部“抬轿子”等问题。同时,浙江省纪委监委会同省委组织部全面梳理近年来全省查处的省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经分析发现,被查处的领导干部不同程度都存在接受请托办理事项的行为,涉及政策倾斜、税收优惠、项目中标、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资金拆借等领域。如省发改委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翁建荣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某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落户、环保处罚等事项上“打招呼”;省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朱恒福接受特定关系人任某请托,向某投资集团领导“打招呼”,帮助任某朋友中标某设备项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原一级巡视员何美华在担任义乌市委副书记、市长时,接受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解决其公司因偷税漏税被税务稽查一事等。
“起草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前,我们以发函调研的形式征求相关市、县党委书记和省直机关、省属高校、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建议,召开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并专门走访了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探讨交流。大家一致认为,请托、打招呼是影响公权力正常行使、妨碍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源头性问题,不少领导干部深受困扰,建立相关制度予以纠治十分必要。”浙江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林祥荣告诉记者。
基于上述分析研判,浙江省纪委监委着手制定这一制度,在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三个原则:一是突出一致性,党中央、省委有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二是突出针对性,将常见的和办案发现的容易引发利益输送的事项全部纳入请托记录报备的范围,力求做到有的放矢;三是突出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对报备人的保密和保护,并规定了简便易行的报备和处置程序,确保制度落实落地。
为推动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落实落细,浙江省开化县纪委监委制定工程项目建设领域请托事项报备清单,明确5方面36项报备重点。图为该县纪委监委专项督查组在某学校建设项目现场核实报备情况。余青青 摄
科学界定范围、明确处置程序,系统构建记录报备体系
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立足于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对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明确,适用对象主要是全省各级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企、高校等单位中县处级副职(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上述单位中的四级调研员、六级职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的干部,并将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同时,明确领导干部既不得请托他人办理涉及公权力行使的事项,也不得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办理涉及公权力行使的事项。
究竟哪些属于请托事项,哪些属于正常履职过问?这一制度详细界定了请托的内涵和外延,设计正负面清单,既列明“工程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源开发利用”等8类请托所涉事项,也列明“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布置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等7类不属于请托、属于领导干部正常履职的事项,帮助领导干部对照清单依规依法履职。为避免少数人打着履职的旗号为请托人谋利,还专门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实则违规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实践中,如果某领导干部接到了他人请托,需按照哪些流程报备?“首先要填写报备表,清楚写明请托人的各项信息以及请托事项情况等,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报备。”仙居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王奕佳告诉记者。关于向谁报备,王奕佳介绍说,不同主体有不同报备路径,如果是一般领导干部,要向单位党委报备;如果是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对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备;如果接到了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等身边人的请托,要按照该主要负责人干部管理权限向对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备。不同主体收到报备表后,也要根据请托人的干部管理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分类处理。
根据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如果请托人是公职人员,其行为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会及时组织开展核实、调查处理,视情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倘若其行为未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也会纳入廉政档案,作为政治画像的重要依据。如果请托人不是公职人员,请托记录会存档备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也会注意查询相关人员是否有请托记录,并深入排查请托人是否与领导干部之间有利益输送情形。如果发现受托人涉嫌违规违纪违法为他人办理请托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严肃处理。
推动构建系统完备、衔接顺畅、保密高效的请托事项记录报备体系,既要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也要压紧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和组织(人事)部门职能监督责任。据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还配套建立了领导干部接到请托情况核查的日常联络机制以及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信息库,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分析研判,对有关地区(单位)出现领导干部多次请托他人,以及接到请托多次不报备、不如实报备的情况及时预警提醒,督促党委(党组)加强日常教育、监督管理。
全面推动落实、加强监督检查,持续释放从严管理信号
“除了每月向派驻机构报告一次打听、干预和请托违规办事情况,我们还为全体干警定制了手机彩铃,凡是拨打干警电话的人,都会听到‘请勿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的语音提醒,以此增强来电人员的思想自觉……”日前,庆元县纪委监委专项督查组工作人员来到县人民检察院了解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落实情况时,该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据了解,庆元县纪委监委运用“室组”联动监督工作机制,统筹4个纪检监察室及10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力量,成立专项监督检查组,聚焦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招投标、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领导干部如实记录报备。截至目前,针对发现的问题,专项督查组共提出意见建议11条。
一项制度能真正落地生根,依靠的是强力的贯彻执行、严格的监督问责。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明确将领导干部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情况纳入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是否遵纪守法、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各地各单位立足职能职责,全力推动这一制度落实,切实做到防病于未发、治病于初萌,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关键少数”认真执行、做好表率,充分释放“凡问必记,干预必查”的鲜明信号。
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推动下,一些地市、省直单位还结合实际参照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管理办法。宁波市江北区纪委监委结合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和司法领域“三个规定”要求,推动区人民法院党组制定《案件请托事项记录操作规则和责任追究细则》,并在数字化审判系统中搭建请托过问案件信息数据库,以“一事一档一案”机制筑牢请托案件“防火墙”。龙港市纪委监委出台《领导干部接到涉企请托登记报告制度》,开展涉企执法报备工作,监督推动执法部门建立全流程备案制度。截至目前,该市纪委监委已接到累计备案相关执法记录157条,现场抽评执法案卷42卷、抽查执法影音资料115份,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6个。
同时,该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及时跟进,跟踪了解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情况,省纪委监委针对实践操作中的疑点难点问题,起草下发了解读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做到人手一册。
“这一制度对我们既是严管也是厚爱,让我有了直接说‘不’的硬气和底气。”松阳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分管农村建房审批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这一制度出台前,他会接到关于建房审批方面的请托,碍于老同事、老同学和亲朋好友等关系,往往要花很多精力想方设法找理由拒绝,现在有了刚性约束,说情打招呼的基本没有了,可以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工作上。
制度带来的变化,除了领导干部,浙江省内的企业主也深有体会。“以前跑项目审批,首先想到的是‘找门路’,这些年浙江防止利益冲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各项制度使得风气明显转变了,风清气正的环境让我们可以专心致志谋企业发展。”瑞安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道出了自己的亲身体会,“现在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就是守牢底线,干干净净搞经营。这一系列制度带来的不仅是廉洁,更是效益。”
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强化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的综合运用,深入查找干扰阻碍制度落实的“中梗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例,推动发挥更大的治理成效。
制度重在可操作性
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保障。加强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笼子,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浙江作为经济大省,结合之前在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廉洁行权用权方面的积极探索,专门出台领导干部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角度,不断完善防治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机制。
直面问题,创新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中,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查找风险点,更要通过建章立制,扎紧制度的笼子,防止相似问题反复发生。浙江之所以出台 《领导干部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 (试行)》,就是在全面梳理近年来全省查处的省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被查处的领导干部都不同程度存在接受请托办理事项的行为,这些行为与公权力相关,但尚无要求对此类行为进行记录报备的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制定,推动解决问题。
规范流程,便于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一项制度出台以后,如果不具有操作性,就成了摆设,发挥不了作用。浙江出台的 《领导干部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 (试行)》 非常注重执行中的可操作性。一是明确了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为适用对象,而不是泛化为所有党员干部;二是详细界定了请托的内涵和外延,尤其是设计了正负面清单,把请托所涉事项与领导干部正常履职事项严格区分开来,同时,还对一些例外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三是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接到请托后的记录报备、流转处置等程序,对不同主体的不同报备路径也做了明确规定。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治理效能的发挥无疑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作者 傅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