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借款或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规?
2020-09-18
2015年5月,某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某老板借款16万元,直至2018年11月,该党员干部得知借款对象被公安机关调查后,归还了该16万元借款,期间未支付该借款的利息。2019年1月,该党员干部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上交了2.66万元借款利息至“581”廉政专户。2019年4月,该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1月,时任发改局局长的胡相旗主动联系某工程老板(其管理和服务对象),在该工程老板没有民间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以家属的名义放贷100万元,并收取年息为24%的高息,同时写明乙方(老板)不得提前还款,甲方(胡相旗家属)可以随时收回本金。三年内该老板总计支付利息6次,每次12万元,合计72万元。2017年借贷到期,双方又续签了一年合同。
2018年8月,胡相旗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中,该民间借贷行为所产生的利息中,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部分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借款或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规?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3、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5、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6、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参与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案例二中,胡相旗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需求并不急迫、并不主动的情况下,提议将资金高息出借给对方,主观上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时在客观行为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企业规划布点、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犯罪特征。这类行为,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但本质是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会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严惩。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杭州市纪委市监委)
(来源:清廉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