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浙教计〔2009〕58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校校办企业不断发展,在推进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动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通过投资回报,拓展了高校筹措经费渠道,为弥补学校办学经费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校办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体制不顺、产权不清晰、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有的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为有效加强高校校办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0〕1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普通高校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防范原则。各高校必须成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统一行使出资人责任,在学校与企业之间设立 “防火墙”,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规避高校直接投资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二)产学研相结合原则。各高校投资举办企业要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主要通过专利等技术成果参与创办科技企业,投资收益反哺、支持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促进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通过完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加强对外投资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积极稳妥原则。统筹兼顾学校、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法逐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规范工作。
二、积极推进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新型的高校企业管理体制
1. 确立高校对外投资资产安全的责任主体。高校对外投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依法拥有相应资产和权益,并对所有对外投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高校成立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投资企业的股权,高校投资其他企业所持有的股权都必须划转到资产公司的名下,并由资产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高校以出资人身份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依法履行职权;资产公司代表学校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对下属持股企业管理的责任。
2. 认真组织清产核资。各高校要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由高校申请立项,报主管部门批复。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各高校应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企业的清产核资,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
3. 规范组建高校独资资产公司。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资产公司可按《公司法》等规定组建,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家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改建。各高校应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做好下属企业的资产重组、股权设置等工作。新组建的资产公司原则上通过划转、重组、兼并等手段,激活现有对外投资资产,解决注册资本问题;如要增加学校资产投入,须按规定履行对外投资报批手续。各高校须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资产公司组建工作。
(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1. 实施校办企业公司制改造。高校要按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要求,对高校现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鼓励通过改制,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引进资金、人才和管理,提高企业实力和竞争力。在高校企业改制中,对有重要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按规定可采取多种形式给予奖励。凡涉及股权奖励的,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对科技含量不高、竞争力不强或长期亏损、无投资回报等企业,高校要主动撤并或退出,尽快摆脱因为全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给学校带来的经营风险。改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每个校办企业改制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改制工作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 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各高校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的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制。制订章程,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奖罚分明、照章办事,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3. 妥善做好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工作。在改制过程中,各高校要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企业员工安置工作。对原有事业编制内的员工,由学校采用校内分流、离岗退养等多种方式,有计划逐步消化,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对其他员工,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78号)等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对继续留用的员工,企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4.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各高校在组织企业清产核资、股权管理和资产处置等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规范操作,并履行报批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和资产,须进入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各高校要对对外投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充分反映。高校对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对所投资控股企业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涉及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管理高校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
1. 规范学校的投资行为。高校除对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投资。高校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学生学费等办学经费作为对企业的出资;所属的二级学院、系科、科研院所、处室等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再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其已创办的企业(公司)和所有对外投资资产,必须统一划归高校资产公司进行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关停、重组、兼并、出售、破产等办法进行调整和改制。高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进行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2. 坚决清理冠用校名行为。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以外,资产公司新组建的控股、参股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冠用校名的企业,要结合改制工作督促其尽快规范。坚决制止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
3. 加强对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和监督。省属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在校办企业兼职。高校资产公司组建后,学校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在资产公司兼职的,须按规定经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批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除此以外,一律不得在资产公司下属的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兼职。在资产公司兼职的校级领导不得领取薪酬。按规定,除作为技术发明人,高校领导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高校企业规范管理工作
推进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关系到高校国有资产安全,关系到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到高校的长远发展,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认真制订工作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稳妥操作。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2009年8月底完成清产核资工作,10月底前完成独资资产经营公司组建任务,然后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其他全资企业改制工作。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所属高校的组织领导,争取同级财政、国资、人事、劳动保障、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同步做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