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办法

2014-12-2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些年来,我们党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但必须清醒看到,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必须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
  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的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任务十分紧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挑战更大。要认真总结我省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成效,以完善具有浙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建设廉洁政治为目标,从抓党的作风建设入手,在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扎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努力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提供有力保障。
  经过5年的扎实工作,“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有新的好转,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增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制度更加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更加有效,消极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具有浙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坚持不懈抓好党的作风建设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有关具体要求,强化纪律约束,坚决纠正“四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严明党的纪律,各级党组织要从严抓作风。
  各级党组织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落实抓作风建设的工作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二)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有关具体要求的落实,着力解决“四风”问题。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有关具体要求,坚持抓巩固、抓深化,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切实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反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清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规范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因公临时出国(境)等方面制度,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抓住节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有关具体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纠一起,对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曝光。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坚持每年突出一个主题,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坚持以改革办法解决滋生“四风”的深层次问题,形成有利于改进作风的制度环境。认真总结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及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改革政绩考核机制。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作风,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职务消费等制度。健全作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载体和方法,落实《浙江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办法(试行)》,把作风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开展年度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坚决有力惩治腐败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一)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用人上的腐败案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处在征地拆迁中贪污、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案件,基层干部侵占各种惠民补贴、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案件;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措施,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健全办案工作机制,提升惩治腐败工作水平。
  健全案件发现机制,拓宽案源线索渠道。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完善实名举报制度,加强网上受理信访举报工作。建立健全执纪执法机关涉腐信息互通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加强案件线索的管理和使用,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严肃追究责任。
  健全案件突破机制,提升办案能力。深入研究办案工作规律,全面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案科技含量,增强案件初核、调查取证、定性量纪、处理执行、追逃追赃等能力。
  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增强办案合力。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加大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指导、督办力度。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作机制,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组织人事、审计、房管、金融、电信等单位协作配合制度。
  健全办案执行机制,维护执纪严肃性。严格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和执行程序规定,定期开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健全以查促防机制,增强办案综合效能。加大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力度,发挥以案促教作用。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研究发案特点和规律,督促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发挥办案治本功能。
  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格办案程序,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切实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违纪违法对象的申诉权利,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坚决查纠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纠风工作责任制。整治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住房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和服务行为,切实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深入推进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深化“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站所与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对接。

  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加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一)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风险教育。加强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开展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工作。把廉洁从政教育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必修课程,坚持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安排廉洁从政专题学习、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讲廉政党课等制度。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借鉴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将廉洁观念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法制教育之中,纳入文化强省战略,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廉政文化教育基地和法纪教育基地建设意见,出台廉政文化“六进”标准和考核办法。深入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培育良好的民风社风。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大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经验成效。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各级政府网站要办好反腐倡廉专栏和专题。研究制定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意见,做好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严肃反腐倡廉新闻宣传纪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大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健全惩治腐败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完善有关配套制度。修订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健全行贿黑名单制度,探索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和应用工作。制定移送案件规程和案件检查协调办法。认真执行《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办法》,维护举报人、证人的合法权益。
  健全预防腐败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办法,完善同级党代会代表、党委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的评议监督制度。制定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制度和决策事项末位表态制度。研究制定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利益回避、从业限制和离职后行为限制等办法。规范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认真贯彻《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建立健全检察、监察、审计等机关合力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挥预防主体作用的工作机制。
  健全反腐倡廉地方性法规制度。研究制定规范行政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等制度,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办法。修订招标投标条例,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办法。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机制。制定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开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清理,推行制度立法后评估和廉洁性评估。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综合考评办法,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保证制度刚性运行。
  (三)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省委、省纪委提交述廉报告。充分发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认真落实《浙江省2012—2016年巡视工作规划》,在对市县、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的基础上,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重点巡视和专项巡视,着力发现问题、发挥震慑力;研究制定县(市、区)巡视工作实施细则,完善巡视组长回避等制度,强化成果运用,实施分类处置,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推广党员干部和同级党代会代表列席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并进行民主测评等做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问题。加强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岗位管理。继续做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试点工作,扩大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加强法律监督。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预算审查、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审查监督。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行政审判活动,强化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加强行政监督。强化政府法制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工作,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推进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
  加强民主监督。支持和保证政协对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和廉政情况的监督。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深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加强对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基层干部履职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收集民意、督促落实、沟通反馈等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完善在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民主监督机制。重视和加强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科学配置和依法规范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做到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突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动态预警。深化“阳光工程”建设,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公开规范运行,进一步探索村(居)务公开、厂务公开的新途径新方法。深化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社保基金和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科研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信息公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网上政务大厅,完善政务公开网络体系。
  (四)全面深化改革,着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切实加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管理和对取消的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全面完成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建立新增审批事项准入制度,出台规范前置审批中介服务的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贸易)主体设立快速准入和为民服务事项即时办理制度。建立全流程公开审批机制,全面推进投资项目代理审批。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集中办事机制,提高审批集中度。健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审批事项管理系统,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对基层和群众的服务工作。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差额推荐、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完善党委无记名票决重要干部办法。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加强对拟提拔干部的廉政考察,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同级纪检机关意见的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交流、正常退出制度。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建立用人方面不正之风立项督查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深化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执法档案、案件质量管理、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
  深化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省、市、县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改革全覆盖。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实行省级国有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纪检组织建设,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等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和监督办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骗取中标等问题。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深化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依托电子网络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行电子招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提高交易竞争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巩固和发展全省上下共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局面。
  (一)强化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落实《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支持和保证纪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情况的制度。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的作用。
  (二)强化各级纪委监督责任和组织协调职能。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革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要求,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协调有关方面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强化对党风政风的执纪监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机关的作用。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制度,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全面落实省、市、县(市、区)各级纪委向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并实行统一管理制度,探索开展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提供工作保障。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树立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三)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合力。
  各级党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头抓总,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承担《实施办法》工作任务的党委政府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完善协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党的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管理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注重发挥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科技支撑作用,多措并举,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综合效果。预防腐败机构要切实做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检查指导。
  (四)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完善落实机制,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加强项目化管理,推动任务落到实处。对持续性工作,要常抓不懈、巩固提高;对阶段性任务,要提出完成时限和工作进度表,抓紧推进;对新部署的任务,要及时研究安排,尽快启动。完善督查考核机制,每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评估,查找不足,并向上一级党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过程监管。加强对《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提升工作科学化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