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小额采购管理的通知

2012-03-06

各省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省属高等学校小额采购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省属高校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小额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小额采购管理制度,是规范高校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完善采购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高校惩防体系的必然要求。各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确保高校小额采购管理活动有序开展。
    二、明确采购管理范围。高校纳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和纳入省招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经省政府采购办、基建管理等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或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标准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固定资产出租、校内独立核算部门承包经营单位(个人)确定和各类保险等项目均要纳入小额采购管理的范围。限定金额标准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若能归并汇总进行采购,应进行汇总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不能归并汇总采购的,要本着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等原则进行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规避小额采购管理。
    三、完善采购运行机制。各校要设立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资产、财务、基建、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立采购中心,未设立专门机构的,要建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小额采购工作。学校采购中心或工作小组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小额采购工作。逐步建立“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开评标管理、统一设立专家库、统一接受监督”的小额采购工作运行机制。鼓励高校建立电子化采购信息平台,提高采购效率。
    四、规范采购操作流程。各校实施小额采购前,采购预算和采购方式若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要根据各类不同项目,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和操作流程,凡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的,一律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要规范采购立项、采购文件制定与信息发布、采购评价办法与实施、采购结果公示、合同签订、项目验收、款项结算和材料归档等工作流程,确保采购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要加强信息化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报名、专家评委抽选、评议评分等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减少人为因素,提高工作效率,体现公平、公开。
    五、加强采购监督管理。高校监察部门要采取现场监督、实地考察、资料查询等多种形式,实施对小额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审批手续、专家评委和参加采购单位的资格审查、采购文件的编制等前期准备过程的监督;加强对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密封、采购评价人员的组成、采购评价程序的执行等过程的监督;加强对中标人确定、采购结果的公示等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后续服务的监督。
    六、建立专家评委库。高校要利用本校和社会各类专家人才资源,建立小额采购专家评委库。采购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选。专家评委库的专家应当是思想品德好、坚持原则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类专业水平、具有一定采购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各类专家应保证一定的数量。鼓励高校整合资源,通过借助省政府采购办“专家库”或其他高校“专家库”的方式,充实采购专家库人员数量。      
    七、各高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小额采购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
    八、厅直属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